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9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四杰,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四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