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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图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恩新塑料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772号
案件名称李振图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恩新塑料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振图,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恩新塑料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72号原告:李振图,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在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恩新塑料批发部,经营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经营者许镇华,女,汉族,1953年出生,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莲芳园。

原告李振图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恩新塑料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88xxxx6.5、名称为“电热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李振图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并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求将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又于同日以无法送达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振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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