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5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亿隆烟酒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山镇北环。
经营者:孙江军。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山亿隆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3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050元,应收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