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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盐山亿隆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盐山亿隆烟酒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盐山亿隆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5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亿隆烟酒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山镇北环。

经营者:孙江军。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山亿隆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3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2050元,应收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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