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会山与吕双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终1219号
案件名称李会山与吕双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双喜,李会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双喜,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山,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山,男,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上诉人吕双喜与被上诉人李会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李会山于2016年2月2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双喜: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3.承担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0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豫0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

吕双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双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李会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双喜申请撤回上诉、李会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吕双喜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李会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976元,由李会山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吕双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