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66年8月8日生。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抓获,同年10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男,1968年6月4日生。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抓获,同年11月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逮捕。
辩护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卫华、被害单位信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陈昌元、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武英林、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程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崔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恒通电梯有限公司(股东为崔某本人)用伪造的上海永大电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参与信合集团信阳信访大厦电梯项目网上招投标并中标。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孟某在崔某授意下代表河南恒通电梯有限公司与信合集团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约定由恒通公司为信阳市信访大厦提供四部上海永大牌电梯,合同金额为135.5万元。
在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后,信合集团共向恒通公司打款121.9万元,崔某找到在深圳的老乡朱某,以89万元的价格让朱某帮忙订购四部美迪斯电梯,将电梯从美迪斯厂直接运到信阳市信访大厦,随后孟某与郑州东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表李某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委托李某负责安装电梯(安装费用10万元),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崔某将假冒的永大电梯合格证及铭牌交给孟某,孟某安排李某将电梯轿厢内的美迪斯铭牌更换成永大铭牌后交付信合集团使用,从中获利22.9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崔某、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美迪斯公司与朱某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美迪斯公司情况说明,美迪斯公司销售给信访大厦的四部电梯的产品合格证,美迪斯公司给信访大厦的发货记录,恒通电梯公司的营业执照,信阳市信访大厦电梯采购及安装邀标函及恒通公司投标文件(内含永大公司授权书,经永大公司辨认系伪造的),恒通公司与信合集团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恒通公司收到信合集团电梯款的收据(收到电梯款121.9万元),永大电梯产品合格证(经永大公司确认是伪造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报告,涉案电梯非永大生产的勘查意见,永大商标许可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永大电梯公司与恒通公司全部供货合同(没有提供给信阳市信访大厦的记录),孟某与李某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电梯施工自检报告,永大电梯公司2013年的全国价格及河南省价格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孟某、朱某、谢某、马某、杨某、郭某、闫某、王某、李某、樊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孟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法惩处。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崔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者是朱某还是崔某,可以对崔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孟某供述称崔某告诉他提供给信合集团的不是永大电梯,还说最初想让朱某给他买永大电梯,但因价格太低朱某不同意,孟某的这一供述与朱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朱某与美迪斯厂签订的电梯买卖合同上明确载明购买的四部美迪斯电梯是用于信阳市信访大厦这个项目,上述证据证明崔某让朱某为其购买的是美迪斯电梯,并提供给信合集团使用,因此,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者是崔某,辩护人的辩解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纳。
本案是共同犯罪,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崔某、孟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崔某、孟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崔某、孟某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崔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孟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自2017年10月29日止。
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崔某退赔违法所得22.9万元,返还被害单位,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