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98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天王镇文龙麻将机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经营者:许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天王镇文龙麻将机经营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