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746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乔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永华中路秀兰公寓12号。
被告广州喜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工业区博盈工业园2号厂房第三、四层。
被告石家庄市西美花街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喜宝鞋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西美花街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