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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480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泉州日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480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

被告:泉州日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湖韵楼274、276号店。

法定代表人:何进才。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泉州日日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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