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17号原告: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
法定代表人:范仕仁,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抚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家彬,深圳市智科友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嘉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法定代表人:方桂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东莞市华南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嘉宏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计15600元,由原告湖北顺昌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