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4号原告:孔玮,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庆松,董事长。
第三人:广昌县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广昌县。
法定代表人:揭兴华,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扬州市松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广昌县建设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884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玮承担,退回孔玮28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