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53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广东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蕾,广东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欧健灯饰配件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经营者:严日唯,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采盈居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148号象角塘工业区*栋*楼。
经营者:严日唯,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孙正权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采盈居灯饰厂、中山市古镇欧健灯饰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2××××.4、名称吊灯(MA04225C-0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孙正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正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