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27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稽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峰惠百货商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
经营者尚锋,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麦楼社区(连城路、同创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侯勤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敏,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桂荣,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峰惠百货商店、第三人徐州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丁桂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后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