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81-1882号原告:郭洋,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家家卫浴有限公司(F3)、(F4)、(F5)、(F6)(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霍成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鲸强卫浴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号佛山中国陶瓷城A12#。
经营者:关志纯。
原告郭洋诉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鲸强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纠纷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管辖权的法院为申请人住所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将本两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两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民事案件。
本两案中,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依法应由本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两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请求将本两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每案100元,共200元,由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