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2357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储相如,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储相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