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34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保真超市商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凤林镇凤翔路****号。
经营者:周小华,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保真超市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0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