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66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键平(曾用名赖颖),男,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于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未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键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键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赖键平受雇于张某1(另案处理),在张永钦租用的东莞市厚街镇寮厦八巷23号-7号商铺通过手机微信、门店销售等方式销售假冒MK包。
赖键平为获取私利,还从张某1处拿货做私单加价销售。
2016年4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店铺抓获赖键平等人,并查获假冒MK品牌皮包一批、手机、寄货快递单、MK包吊牌等物品。
经查,赖键平等人在该店内共销售假冒MK包约价值10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赖键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罗某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转账截图,销售单据,公证书、提契诺州工商登记、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蒋小兵身份证、承诺书,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调查函,被告人赖键平、张某2(另案处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键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本院确认。
被告人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在法庭上亦能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案涉银行卡虽经被告人确认绑定其微信、支付宝账户,但是被告人亦主张此卡用作其他生活使用,且被告人获利较小,卡内余额数额较大,无法证明非法所得数额。
公诉机关要求没收卡内非法所得余额,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处理。
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已认真听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键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的假冒MK购物袋三批、皮包240个、吊牌1000张,系违禁品,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销毁。
三、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的笔记本电脑(Hasee字样,黑色)一台,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苹果6SPLUS手机(玫瑰金色,579C-E2944A)一部,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