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75701313-7。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义,男,汉族,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深业中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号时代科技大厦**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勃,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三局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曾庆义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深业中城有限公司(下称深业中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19××××.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建三局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深业中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建三局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中建三局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建三局集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曾庆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深业中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中建三局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中建三局集团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