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7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进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莉,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金色童年办公用品店,住所地镇江市。
经营者:莫霞。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润州区金色童年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建生代理审判员 詹玉萍代理审判员 赵夏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季雅婷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