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51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工业区北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章,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