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844号原告:山东福牌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路秀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中昌泰塑料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办事处,经营者屈胜林,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告山东福牌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中昌泰塑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福牌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