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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其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络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45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其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络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其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络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456号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其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白石龙逸秀新村。

法定代表人:谢玉萍。

被告:东莞市络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青云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毕波。

被告:深圳市炫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滨河大道2035号。

法定代表人:谢沛辉。

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其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络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24993.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宏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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