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300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柳诚箱包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B2130、2131号。
经营者:周柳叶。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柳诚箱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