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969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5023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号R。
法定代表人:比扎里.马尔科(BIZZARRIMARCO),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常山恒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肖荣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津,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河北荣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常山恒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4)厦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5)闽民终字第266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一帆审判员 陈璐璐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