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45号原告:张贤滔,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丽,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君,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贝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柱,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滔与被告广州市贝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贤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贤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贤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为2327元,由张贤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