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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与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吉01民初910号
案件名称高林与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林,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910号原告:高林,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万鑫花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广伟。

原告高林与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高林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其余2525元退还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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