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41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香怡五金店。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陈香,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香怡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32××××.7,名称:吊灯MA04456C-001)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孙正权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正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1265.5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