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14号二层I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原审被告:张德强,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原审被告: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学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蒙公司)、张德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欧派科技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米蒙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派家居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米蒙公司、张德强、韩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韩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欧派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