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玉淮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民终805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玉淮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玉淮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8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号宏昌科技园*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徐亲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永,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世清,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号生物医药研发基地*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田林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淮,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玉淮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其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上诉人负担。

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

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一种节能连续灭菌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其所有,而不是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专利无效。

本案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应当属于其所有。

至于涉案专利和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一种变频控制的节能型连续灭菌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不影响法院对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涉案专利的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就涉案专利申请宣告无效是包括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不管是否有单位和个人申请涉案专利无效,都不影响法院对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的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审查,以应首先确认涉案专利的效力为由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为:一、确认名称为“一种节能连续灭菌系统”(专利号ZL20152034××××.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纠纷为“一种节能连续灭菌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34××××.3)的权属,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认为杨玉淮利用了其“一种变频控制的节能型连续灭菌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2203615629.3),且与该专利的技术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本案应当首先确定涉案“一种节能连续灭菌系统”专利的效力,该专利的效力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石家庄吉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将涉案“一种节能连续灭菌系统”专利判决归其所有,而不是宣告专利无效,因此本案应是专利权权属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2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