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8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裕香茶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华特古文化茶城外围区*****号。
经营者林爱华。
委托代理人:钱旭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怀特集团滚有限公司古文化茶城,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286号。
法定代表人:孔爱建。
本院在审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裕华区裕香茶行、河北怀特集团滚有限公司古文化茶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