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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防城贤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06民初85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防城贤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防城贤辉商店;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民初85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防城贤辉商店,经营地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慈爱路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5LDQ5N7T。

经营者:温贤辉。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贤辉商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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