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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方海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330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方海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海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30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其他信息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海鹏,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海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2021年6月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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