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执6133号 被执行人黄新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郑文英,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文英非法经营罪没收财产和黄新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黄新建尚应向法院缴纳罚金80000元,应没收被执行人郑文英财产10000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新建、郑文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黄新建、郑文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