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4004-1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应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应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