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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2民初11092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092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5400048034。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

住所地:。

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北路阳光商业城v>经营者:陈润柱,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厚街运动派服装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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