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55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昱,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界首镇明春百货超市,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界首镇人民路南侧(好客生活购物广场)。
经营者:朱学金。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界首镇明春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