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10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博,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杰淘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四季农产品批发市场副食品区16栋B区13号。
经营者:徐东明,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楼中巷6号楼一单元603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杰淘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2021年6月8日,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