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1055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郎都卫浴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服务区39号,经营者黄炎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郎都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前变更本案诉讼标的为1万元并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