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8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雪野韩诚信楼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经营者:韩金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雪野韩诚信楼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