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知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三曹路。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阳、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亿买隆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金曲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木生。
委托代理人吕桂清,男,196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酒家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农,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安亿买隆购物广场、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撤回对被告海安亿买隆购物广场的起诉,本院审查后口头裁定准许并记录在卷。
2016年12月13日,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军代理审判员 丁 隽人民陪审员 陈麒名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