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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马慧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75号
案件名称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马慧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马慧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税务街8号。

法定代表人:覃武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世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娜,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慧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慧军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亦同意马慧军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慧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马慧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济宁荣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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