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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02民初6235号
案件名称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235号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雯,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工作人员,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呐,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工作人员,住南京市。

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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