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700号之一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ChristopherKindersleyWoo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丰市南塘镇优雅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人民中路38号。
经营者:黄碧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栋、甘小俊,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陆丰市南塘镇优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已预交诉讼费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