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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与尚明安、秦皇岛嘉源食品厂、叶国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832号
案件名称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与尚明安、秦皇岛嘉源食品厂、叶国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尚明安,秦皇岛嘉源食品厂,叶国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832号原告: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石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喜鹏。

被告:尚明安,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秦皇岛嘉源食品厂,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西。

被告:叶国波,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明安、秦皇岛嘉源食品厂、叶国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揭阳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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