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5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英霞,女,1969年9月11日,汉族,住文登区,经营地址文登区义务批发市场E区*排南572、573。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英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