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4641号罪犯周虎林,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安化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深龙法知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虎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周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虎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
2016年4月获得表扬;
2016年9月获得表扬;
共缴纳罚金人民币九百元,并提供了民政局加盖印章的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虎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
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等,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虎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