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75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特别授权),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塘下玲斌副食品店。
经营者:刘玲斌。
被告:林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赟鋆(特别授权),系被告林春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塘下玲斌副食品店、林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