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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与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24民初430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与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郫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民初430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68号嘉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兆坚。

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倪军。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

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嘉美时代照明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判��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58****0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禁止其在任何商业场合使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商业标识;

2、判令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销毁侵犯原告第58****0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等材料及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3、判令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嘉美”以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

5、判令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上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已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冒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嘉美”,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西安西航集团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超出本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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