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94号原告:陈淑铭,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祖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逸洪,总经理。
原告陈淑铭与被告深圳市祖科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8518.7、名称“太阳能一体化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陈淑铭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原告陈淑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