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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378号
案件名称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378号申请人: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高桥镇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加工园区高白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95351536。

法定代表人:刘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珊,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永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2021年1月25日,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长沙壹零壹舍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申请人申请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委托设计合同》(以下称“合同”),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设计单品包装设计等项目。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因乙方(被申请人)提供的设计作品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乙方(被申请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案所侵权的商标系被申请人设计并交付给申请人使用的,根据上述条款约定,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现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长沙壹零壹舍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申请人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壹零壹舍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申请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长沙壹零壹舍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长沙尊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加长沙壹零壹舍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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