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0173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瑞,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负担。